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