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