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