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