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