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当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服从调度指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