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三节 货运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市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归集整理本市生产、生活等重要物资的货运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引导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