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