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