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依法对监督检查对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消防安全提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