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供水设施,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测试除外。

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的供水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救援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