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