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