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居)民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纠纷、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完善法治宣传设施,利用图书室、活动室、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