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各人民团体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特定社会群体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相关社会群体依法、有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