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强化监察、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以案促改、编印警示教育读本、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监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提升腐败治理效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