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事务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对信教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