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长港河流域的新港、薛家沟以及鄂州市域内的高桥河河道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东沟港、车湾新港、车湾老港、拾湖港等长港河入河支流的管理范围,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河道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