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港河沿线相关政府及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长港河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涉河跨区域单位之间对涉河管理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协调确定;协调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单位确定。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