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