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