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停车设施设置后十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罚款。

居住小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