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第十八条已修改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