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第十三条已修改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