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第十一条已修改市规划自然资源、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明确上限、下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