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提倡绿色出行,加强绿色出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