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