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