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指挥、管理的;

(三)逆向行驶或者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桥及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四)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驶入机动车道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七)加装遮阳伞、雨篷或者使用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的;

(八)牵引其他轮式工具;

(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