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接受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或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免除处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