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条有效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送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