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八条有效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在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服从指挥、无力实施拖移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