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