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旅游景区(点)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通讯服务设施,确定旅游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时容量等旅游者承载量控制指标,并建立预警机制。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咨询、救助和投诉电话。旅游景区(点)应当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指示牌、说明牌、警示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