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核发。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定期统计并上报学生所到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名称及数量,并将统计汇总情况向本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就餐休息场所的日常巡查和宣传指导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