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