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实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