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