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提高产业工人地位待遇,加强中小企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和支持社会化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训、服务外包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用工需求。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
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符合企业发展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和紧缺人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