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营商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一部门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