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

开发区、园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涉企政务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