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