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由于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原因,无法使用相关土地或者设施,影响抢修作业的,管道企业可以向抢修作业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单位、个人给予必要的便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