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