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