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管道建设涉及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临时用地手续,根据土地权属,与规划资源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功能受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对相关权益人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