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智能制造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构建工业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强化数据信息保护,实施网络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控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监测服务体系。

企业应当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政策标准要求的技术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