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四章 智能制造支撑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智能制造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构建工业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强化数据信息保护,实施网络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控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监测服务体系。企业应当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政策标准要求的技术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