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围绕关键工艺、工业母机、数字孪生、工业智能等重点领域,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载体、产业化促进组织,推动协同创新,加快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