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给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围绕关键工艺、工业母机、数字孪生、工业智能等重点领域,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载体、产业化促进组织,推动协同创新,加快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