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宜居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