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转让买卖、擅自移植 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转让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 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砍伐、转让买卖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十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转让买卖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转让买卖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