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排涝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穿凿、堵塞、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四)修建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擅自拆除或者改动城市排水设施;(六)将雨水管和污水管在分流制排水系统内混接;(七)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