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在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入园、入学。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或者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适龄子女,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